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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展會標志保護的建議(一)發布日期:2015-07-22
有學者提出,我國應建構統一的商業標識保護法,以全面保護商業標識,從根本上消除商業標識之間的權利沖突,便利行政執法與司法。筆者認為,制定統一商業標識保護法應當是我國的應然選項,在此條件下,展會標志獲取保護自不待。然而,目前在我國尚未對各種不同的商業標識差異性以及權利沖突作出妥善融合前提下,這樣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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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覽搭建公司為您介紹我國對展會標志的保護依據發布日期:2021-07-12
上海展覽搭建公司為您介紹我國對展會標志的保護依據,目前我國并未就展會標志保護予以專門立法,實踐中展會標志可能符合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特性而獲得《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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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所涉世博會標志發布日期:2015-07-21
為加強對上海世博會標志的保護,《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1.世博標志專有權的產生《條例》并未規定世博標志專有權需以申請、登記作為產生的條件,其僅在第7條規定:“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應當將世界博覽會標志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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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展會標志的受侵害情形發布日期:2015-07-21
在我國,國際展會標志被侵犯的現象極為普遍,如展會的名稱被模仿,主題及創意被抄襲,會徽被盜用等。2005年9月在廣州舉辦的第23屆廣州國際美博會也遭遇了相同的問題。在該國際展會召開之前,廣州凱能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以“美博會”名義通知參展商,該展會已更改地點與展期,該公司還宣稱已有1000家美容企業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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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國際展會標志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21
美國的判例和法學著作使用了一個名詞:商業外觀,商業外觀最初包括產品的外形或者形狀、產品的包裝、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的顏色或者設計、所使用的顏色與其他因素的組合。顯然,商業外觀起初的范圍較為狹窄,僅限定于商品或服務的“裝扮”方式。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商業外觀的范圍不斷得以擴張。1983年聯邦巡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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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如何保護國際展會標志的發布日期:2015-07-20
日本對展會標志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商標法》及《防止不正當競爭法》。根據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款第9項的規定:“與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下稱“政府等”)舉辦的博覽會,或政府等以外的人舉辦的博覽會,或者外國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國政府許可的人在外國舉辦的國際博覽會將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記的商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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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對國際展會標志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20
德國的《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第1條規定,該法保護商標、商業標志以及地理來源標志。商業標志的范圍包括公司標志和作品標題。公司標志是指在商業過程中作為名稱、商號或者工商業企業的特殊標志使用的標志。意圖區別一企業和另企業,并在相關商業圈內被認為是一個商業企業的顯著標志的商業標志和其他標志,應等同于一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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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標志的定性:商業標識發布日期:2015-07-20
(一)商業標識的界定商業標識也可稱為商業標志、商業標記,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具有識別功能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的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組合。如商標、商號、地理標志等。世界貿易組織認為,商業標識“可以是向消費者傳遞市場上種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的商業來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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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標志的定義和特征發布日期:2015-07-20
一、展會標志的定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標志是指:(1)表明特征的記號;(2)表明某種特征。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大量地使用著諸如國旗、國徽、會旗、會徽、商標、商號、地名、路標等以圖形、文字或多種組合形式展示出來的各種標志,以區分、代表和象征構成大千世界的各類事物。所以,展會標志是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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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上的展出、演示行為與銷售侵權發布日期:2015-07-19
如若展覽展示活動的參展商與他人簽訂訂單或者買賣合同,但并未實際履行,該行為是否屬于“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而構成侵權值得研究。雖然出賣方與買受方已達成“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的合同,但卻不能據此將出賣方的行為認定為銷售侵權。因為合同仍停留在意思表示階段,僅僅是雙方從事銷售行為的依據,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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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商在展會上的相關行為術語的理解發布日期:2015-07-18
1.使用所謂“使用專利產品”是指利用具有權利要求所述技術特征的專利產品,使其技術功能得到了應用使用者無論是未經許可自己制造專利產品,繼而予以利用,還是購買他人未經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然后加以利用,都構成侵犯專利權的使用行為。由此可見,“使用”應指應用或者利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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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商侵害他人專利專有權的規則發布日期:2015-07-17
TRIPS第28條第1款詳細規定了專利專有權:“(a)如果該專利所保護的是產品,則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產品;(b)如果該專利保護的是方法,則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下列行為: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上述目的進口至少是依照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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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組織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依據發布日期:2015-07-16
從字面分析,在參展商因自己的展出、演示等行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不應當認定組織者存在“教唆”“引誘”、“幫助”等行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幫助”的內涵相當豐富,可包括“誘導”、“指使”、“協助”等內容。所謂“誘導”含義與引誘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所謂“指使”,是指當事人主動要求或委托他人實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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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者違反注意義務產生的間接侵權責任發布日期:2015-07-16
展覽展示組織者因參展商的展出、演示行為構成侵權被追究法律責任時,其應承擔的并非直接侵權責任而系間接侵權責任。所謂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沒有實施知識產權“直接侵權”),但指使、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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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展會組織者的注意義務發布日期:2015-07-16
當參展商于展會期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展會組織者是否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如若需承擔法律責任,則責任形態如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如上所述,無論是貿易類國際展會還是非貿易類國際展會,組織者在參展者參展前均會要求參展者提交展品及相關宣傳資料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以便對相應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審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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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制度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布日期:2015-07-15
如若組織者不在其規則中設置相應的制裁措施,則無法保證其能及時、有效、權威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如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的“參展商不予配合時可能導致的后果”美國EXHIBITOR2009對違反其規則的參展商可采取的關閉展位、優先權的喪失、不得參加EXHIBITOR今后的展會等措施;德國紐倫堡國際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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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機構保護展會知識產權的快速有效處理制度發布日期:2015-07-15
1.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的投訴機構從目前的國際展會分析展會組織者通常會設立投訴機構,如THAIFEX亞洲國際食品展的“投訴辦公室”、紐倫堡國際玩具展的“知識產權委員會”香港貿發局設立的主辦機構辦事處、廣交會的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站、華交會的督察員、督察隊與知識產權協調小組等。這些投訴機構雖非國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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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公示制度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優勢發布日期:2015-07-14
1.有利于知識產權人及時發現侵權產品,防患于未然參展商日將其希望展覽展示的產品的相關信息予以備案與公小,知識產權人即得以查閱,及時發現侵權產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時與海關取得聯系,要求海關扣押該展品;或者與展會組織者進行溝通,要求組織者拒絕該產品的展出,將侵權行為扼殺于萌芽。2.有利于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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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交會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處理辦法》發布日期:2015-07-14
1.組織機構華交會負責處理知識產權的組織機構非常具有特色,區分為3個不同的層次:(1)各交易團原則上設立督察員1名,負責受理、調解本交易團參展企業之間以及與其他交易團參展企業之間的侵權投訴。(2)大會設立督察隊,由各交易團的督察員和聘請的知識產權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員若干名組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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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業協會在展會期間需要做的工作發布日期:2015-07-13
1.提供專家咨詢組織者應提供知識產權律師或者海關專業人員等專家(現場或者電話在線),便于在展會期間受知識產權侵權影響的人員獲取法律建議,有效識別假冒展品。2.提供翻譯此點對國際展會而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使外國參展商于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取得有效的溝通,防止因語言的障礙導致糾紛無法快速、恰當地得